按照目前的法律法規,無障礙車位的銷售無明確的禁止性規定,根據《中華人民共和國無障礙環境建設法》第二十四條規定,停車場應當按照無障礙設施工程建設標準,設置無障礙停車位,并設置顯著標志標識。無障礙停車位優先供肢體殘疾人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使用。優先使用無障礙停車位的,應當在顯著位置放置殘疾人車輛專用標志或者提供殘疾人證。在無障礙停車位充足的情況下,其他行動不便的殘疾人、老年人、孕婦、嬰幼兒等駕駛或者乘坐的機動車也可以使用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