在物業管理活動中,業主享有下列權利:(一)按照物業服務合同的約定接受物業服務人提供的服務,依法使用物業共用部位、共用設施設備;(二)享有業主委員會成員的選舉權和被選舉權;(三)參加業主大會會議,行使投票權和表決權;(四)提議召開業主大會會議,對物業管理的有關事項提出建議;(五)提出制定和修改業主大會議事規則、管理規約的建議;(六)對物業共用部位和共用設施設備、住宅專項維修資金的使用情況享有知情權和監督權;(七)監督業主委員會的工作和物業服務人履行物業服務合同;(八)對侵害住宅區公共利益的行為予以勸阻;(九)法律、法規規定的其他權利。